(据FM1059延边交通文艺广播报道)7月31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州信贷工作的通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经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研究决定,8月1号起,停止向第3次(含3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认定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并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更换抵押物业务。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处长赵修强: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缴存职工发放贷款”,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的通报》中,对存在发放3次以上贷款的问题进行了通报。目前,我州针对原来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整改。
8月1日前,购买的第三套房怎么办?
此规定自2017年8月1号起执行,有过2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的,提供2017年8月1号前签订的商品房合同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正常办理。
赵修强:“第一次是属于购买自住购房,第二次属于改善了,小房子换大房,这都可以贷款。第三次就不能贷款了,而且这是以家庭为单位。”